空运单(AWB)

定义

空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同时用作运费账单、海关申报依据和货物交接记录。运单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统一格式,运单号为 11 位数字,可在航司与货代系统全程追踪。

详细解释

空运单分为主运单(MAWB,由航空公司签发)和分运单(HAWB,由货运代理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货代包板包舱时,一张主运单下可对应多张分运单。

与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空运单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凭航空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无需出示正本运单。这意味着发货人在货物落地后即失去”控货”手段,空运赊销或货到付款存在明显的收汇风险敞口,实务中常用”尾款结清后再授权清关”、控制收货人信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对冲。

空运单同时是报关和保险(如投保)的依据,载明运费预付(PP)或到付(C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适用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限额按每公斤特别提款权计算,2019 年 12 月起为 22 SDR/公斤,2024 年 12 月起上调至 26 SDR/公斤(以国际民航组织最新通告为准);托运人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按声明金额赔付。

具体例子

深圳一家设备商空运样机到法兰克福:货代签发 HAWB,航空公司签发 MAWB,运单按体积重与实重取大计费、运费预付。发货人约定尾款结清后再邮件授权目的港代理清关,避免货已落地、款未收回的被动局面。

常见误区

“凭正本空运单可以控货”是最常见的误解——空运单没有物权效力,正本寄不寄出不影响收货人提货。其次,空运费不按”实重”计,而按计费重量(实重与体积重取大)收取,轻抛货按 6000(快递常按 5000)去除体积。此外,运单收货人信息、随附清关文件随便填写的做法,会直接造成清关延误甚至货物滞留机场仓库产生仓租。

相关词条

空运单是空运(air-freight)业务的核心单证,海运场景的对应单据是海运单(sea-waybill)与提单(bill-of-lading);小件急件多走国际快递(cross-border-express),由货运代理(freight-forwarder)安排订舱时,运单信息须与合同及 FCA(fca)等术语下的交货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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