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它是国际结算中最基础的支付工具之一,广泛用于托收(D/P、D/A)和信用证结算,通常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一起构成跟单结算的单据组合。
详细解释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缺一即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drawer,通常是出口商)、付款人(drawee,通常是进口商或银行)和收款人(payee)。
按付款时间分,汇票有即期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汇票(见票后、出票后或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两种;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acceptance)后,承兑人即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义务。按出票人分,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有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与光票(clean bill),外贸货款结算基本使用跟单汇票。
在国际托收中,汇票随单据由银行代收,适用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通常凭汇票连同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汇票可经背书转让流通,也可向银行贴现,是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贸易融资工具的基础载体。
具体例子
中国出口商按 D/P 即期托收出口一批货物,随单开出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赎取提单提货。若采用 90 天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开出”见票后 90 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开证行审单相符后予以承兑,到期付款;出口商也可将已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提前回笼资金。
常见误区
一是把汇票当提单:汇票是支付票据,不代表货权,物权凭证是提单。二是以为远期汇票一开出银行就必须付款:未经承兑前付款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尤其在 D/A 方式下,进口商承兑汇票即可取单提货,到期是否付款全凭其信用,风险显著高于 D/P。三是忽略票据记载要素:金额大小写不符、出票日期缺失等瑕疵,轻则构成信用证不符点,重则导致票据无效。
相关词条
汇票与信用证(lc)、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体系配合使用:即期结算对应即期信用证(sight-lc),远期结算对应远期信用证(usance-lc);不使用票据时可改用电汇(tt),各环节的约定最终都应写入贸易合同(trade-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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